与1993年版的细则相比,新修订的细则对发票印制事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。如该细则规定,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,省(区、市)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,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;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,省(区、市)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(区、市)税务机关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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